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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 年 09 月 20 日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9]1265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与投
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等特定投资标的相关的特定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的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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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及《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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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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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费用的基金份额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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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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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用后的余额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有人服务的费用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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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 1.5 亿元人民币。
币。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
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
书记、董事长、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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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 (Singapore) Pte. Limited 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
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
经理、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
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
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
经理、深圳益田路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
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任深圳市高
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大学研究
院理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部
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兼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
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感染科临床
医生,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总裁助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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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
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曾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研究院
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秘
书长,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荣誉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
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
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
计学系主任,MPAcc 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
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北京市
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注册会计师
协会副会长。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全联(中国)并购公会
常务会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环球
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汇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明辉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深圳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董事会办公
室高级主管、财务部(结算中心)副部长、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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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扬文先生,经济学博士,中国籍。曾任交通银行管理培训生、投资银行部债务融资部
高级项目经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部副总经理、资金运
营部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
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蔡云霖先生,企业管理专业学士,中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天同证券厦门中心营业
部、厦门市商业银行,曾任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中心副经理、金融市
场部理财及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机构金融一部总经理助理,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业
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总
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
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
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公司交
易部员工、项目经理,南方基金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
执行董事。
高嘉骏先生,金融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寿保险湖南省分
公司、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广州营销中心职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深圳分公司董事。
王益平女士,金融学硕士,特许公认会计师,金融风险管理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职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职员。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运作保障部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在德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任职,曾任南方基
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俞文宏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在江苏国信集团任职,曾任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南方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高级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
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会
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
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商学、基金管理商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电脑部主管,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
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席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兼任私
募资管计划投资经理。
侯利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沈阳财政证
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方基金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零售服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茅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东方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研究部负责人、权益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权益)、权益
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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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李慧鹏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5 日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王景明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7 日至今。
王景明先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4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
金,任固定收益研究部宏观研究员、信用研究员。2018 年 5 月 17 日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
任南方润元基金经理助理。2021 年 8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任南方初元中短债、南
方定元中短债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 22 日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任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
债券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任南方荣年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任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混合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27 日至今,
任南方梦元短债、南方国利、南方升元中短利率债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 22 日至今,任南
方纯元基金经理;2023 年 2 月 16 日至今,任南方稳利 1 年持有债券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 9 日至今,任南方稳瑞 90 天持有债券基金经理;2024 年 6 月 19 日至今,任南方稳鑫 6
个月持有债券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
先生,副总经理兼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
部总经理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取最大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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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
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
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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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
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
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
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
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
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4488.34 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454 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
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
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
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
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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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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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 A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公司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朱瑛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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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 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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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网 址 :
http://www.citicbank.com/
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路 167 号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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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
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4846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
下区泺源大街 8 号绿城金融
中心
法定代表人: 辛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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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刘晓明
电话:0351-59667794
传真:021-63890196
客服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蔡捷
联系电话:0571-85109708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公司 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
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关文杰
联系人:孙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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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 电 话 : 010-96198 ;
网址:www.bjrcb.com
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
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
联系人:张卓智
电话:0535-6699671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徐继军
电话:025-51811189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
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程劲松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723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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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山区秦岭路 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
山区秦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联系人:陈界交
联系电话:0832-68629956
客服电话:(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山大街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
山大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联系人:徐冬琴
联系电话:025-83076059
客服电话:9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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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jcb.com.cn
平门街 6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
平门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明
联系人:陈郅骁
电话:023-63367180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956023
网址:www.cqcbank.com
公司 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
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沈思敏
联系电话:0755-25188098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公司 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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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谷路 1699 号徽银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
谷路 1699 号徽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严琛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5898120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
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宗少俊
联系人:李阳
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传真:0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
加拨 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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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
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
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秦季章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80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
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有限公司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吴徐立
电话:0571-87910313
传真:0571-86415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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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6596
网址:www.urcb.com
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
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黄毅
联系人:赵梓伊
电话:028-67678865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
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梁邦海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
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
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
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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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店区长风街 5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郝强
联系人:孟春霖
电话:0351-7812445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姜春洁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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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全明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029)96669、400-
网址:www.ccabchina.com
公司 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
城区望江东路 59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刘苗
电话:18701965080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
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浩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公司 山区秦岭路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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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
山区秦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锡峰
联系人: 严菲
电话:0532-66957360
传真:0532-66957229
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qrcb.com.cn
有限公司 惠西路 88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
惠西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 叶梦迪
电话:0574-87412489
传真:0574-87412989
客服电话:956058
网址:www.beeb.com.cn
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
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峰
联系人:孔颖
联系电话:0633-8081590
客服电话:4006896588
网 址 :
www.bankofrizha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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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办公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
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赵小中
联系人: 龙秀芳
电话:0731-89736250
传真:0731-89736250
客服电话:40067-96511
网 址 :
www.bankofchangsha.com
关区酒泉路 211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
关区酒泉路 2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司艳春
电 话 : 0931-4600528 、
传真:0931-4600528
客服电话:0931-96799
网址:www.lzbank.com
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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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陈威任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097
客服电话:95097
网址:www.zzbank.cn
头市九原区赛罕街道办事处
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
头市九原区赛罕街道办事处
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 于学忠
联系人: 郭艳桃
电话:0472-5568646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gip.bsb.com.cn
注:上述代销机构中,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杭 E 家平台”进行销售南方梦元短
债债券 A;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同业易管家”进行销售南方梦元短债债券 A。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 A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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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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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
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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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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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杰
传真:021-63809892
联系人:徐步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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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
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
大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56135799
客服电话: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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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
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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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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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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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鲍佳琪
电话:021-33388378
传真:021-33388224
客 服 电 话 : 95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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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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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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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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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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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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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50295432
客服电话:9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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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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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初晓
联系电话:021-20328755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苏文静
联系电话:010-83252161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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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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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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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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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x168.com.cn
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 服 电 话 : 95579 或 4008-
网址:www.95579.com
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座 1401-1408、1501-15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梦
海大道 5073 号华海金融创
新中心 C 座 16-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联系人:陆玮璐
联系电话:13901892665
客服电话:95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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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21-2036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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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esc.cn
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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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
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郭逸斐
联系电话:0510-8283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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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
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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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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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何雯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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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联系电话:025-5851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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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
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联系人:杨敏珺
联系电话:0871-63582843
客服电话:95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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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电话:021-20515465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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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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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屏路 27 号 1#楼 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
江中心 N1 座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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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1、0371-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
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杜巧
联系电话:023-67500573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明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311-86273126
客服电话: 95363
网址:www.953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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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东二路 600 号上海 BFC 外
滩金融中心 N1 栋 7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
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电话:010-59562532
传真:010-59562532
客服电话:95335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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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
北京银行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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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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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纪肖峰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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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
远 华 中 心 4 、 5 号 楼 3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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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客服电话:95582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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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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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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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
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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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君
联系电话:18500852451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
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
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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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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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
州路 666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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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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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
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
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
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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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周雪飞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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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
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芙蓉西路 62 号开源证
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
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联系人:史蕾
电话:010-67017788-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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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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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
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9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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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热
闹路 49 号恒信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宋成
联系人:贾丽媛
电话:024-22955523
传真:024-22955531
客服电话:400-618-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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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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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传真:010-81152982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
国际中心 25 层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王龙
电话:010-86499479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联系人:林涵茜
电话:028-8658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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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028-8658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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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 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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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10-60833079
传真:021-608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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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街道湖东路 268 号 6 层(兴
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峰
联系人: 翁慧晶
电话:0591-38117663
传真:0591-38117677
客服电话:95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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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 镇 明 珠 三 街 1 号 1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 1 号之一 2101-21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智
联系人: 刘梦
电话:0755-23914981
传真:0755-8277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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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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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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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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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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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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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艳
电话:(021) 6807 7516
传真:(021) 6859 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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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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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月蓝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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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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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 服 电 话 : 95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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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A 座 6
层 11 室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3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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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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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公 司 网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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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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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 魏晨
电话:13260309352
客服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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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
牛区西宸天街 B 座 12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电话:+86-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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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
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传真:010-6518567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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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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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
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7 层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1993166779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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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
中海中心 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95305-8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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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金
泽路 161 号 1 号楼 3 层 309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4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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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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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
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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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
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
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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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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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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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 17 号恒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联系人:禹翠杰
电话: 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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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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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传真:010-6267 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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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
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
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有限公司 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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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侯艳红
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 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
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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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 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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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8层M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朱迪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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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 路 34 号 院 6 号 楼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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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联系人: 王宁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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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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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张巍婧
电话: 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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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B3-1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
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B3-1801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杨嘉祥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8224-888
网址:www.jfzinv.com
司 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
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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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 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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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55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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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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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
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 话 : 0755-86013388 转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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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周宇亮
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司 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机构联系人:陈嘉义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4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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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
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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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施然
电话:025-66046166-856
传真: 025-5687801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25-
网址:www.huilinbd.com
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
(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 26 号朝外 MEN B 座
法定代表人: 杜福胜
联系人: 王玲玲
电话:010-86340269
客服电话:010-56693727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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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公司 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
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021-68609600-5980
传真:021-35073616
客服电话:021-686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
际楼层 6 层)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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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郑经枢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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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
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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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梦元短债债券 C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公司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朱瑛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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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pdb.com.cn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 司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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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公司 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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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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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路 167 号 9 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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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
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4846
客服电话:9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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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
下区泺源大街 8 号绿城金融
中心
法定代表人: 辛树人
联系人: 刘晓明
电话:0351-59667794
传真:021-63890196
客服电话:9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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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蔡捷
联系电话:0571-8510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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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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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
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关文杰
联系人:孙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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罘区海港路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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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
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
联系人:张卓智
电话:0535-669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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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徐继军
电话:025-51811189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
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程劲松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7239605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山区秦岭路 6 号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
山区秦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联系人:陈界交
联系电话:0832-68629956
客服电话:(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山大街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
山大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联系人:徐冬琴
联系电话:025-83076059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平门街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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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
平门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明
联系人:陈郅骁
电话:023-63367180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956023
网址:www.cqcbank.com
公司 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
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沈思敏
联系电话:0755-25188098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公司 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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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769-9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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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江街 888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联系人:徐静
电话:0451-87792591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话:95537,400-60-
网址:www.hrbb.com.cn
谷路 1699 号徽银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
谷路 1699 号徽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严琛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5898120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
省外)、96588(安徽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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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
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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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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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
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秦季章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80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
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有限公司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吴徐立
电话:0571-87910313
传真:0571-86415596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www.urcb.com
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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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
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黄毅
联系人:赵梓伊
电话:028-67678865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湖区黄山路 28 号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许悦
电话:020-38173552
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电话:95091
网址:www.ghbank.com.cn
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
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梁邦海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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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
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
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
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店区长风街 5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郝强
联系人:孟春霖
电话:0351-7812445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姜春洁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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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明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029)96669、400-
网址:www.ccabchina.com
公司 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
城区望江东路 59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刘苗
电话:18701965080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
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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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浩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公司 山区秦岭路 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
山区秦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锡峰
联系人: 严菲
电话:0532-66957360
传真:0532-66957229
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qrcb.com.cn
有限公司 惠西路 88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
惠西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 叶梦迪
电话:0574-87412489
传真:0574-87412989
客服电话:956058
网址:www.beeb.com.cn
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
台路 19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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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宝峰
联系人:孔颖
联系电话:0633-8081590
客服电话:4006896588
网 址 :
www.bankofrizhao.com.cn
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办公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
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赵小中
联系人: 龙秀芳
电话:0731-89736250
传真:0731-89736250
客服电话:40067-96511
网 址 :
www.bankofchangsha.com
关区酒泉路 211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
关区酒泉路 2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司艳春
电 话 : 0931-4600528 、
传真:0931-4600528
客服电话:0931-96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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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赵飞
联系人: 陈威任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097
客服电话:95097
网址:www.zzbank.cn
头市九原区赛罕街道办事处
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
头市九原区赛罕街道办事处
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 于学忠
联系人: 郭艳桃
电话:0472-5568646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gip.bsb.com.cn
注:上述代销机构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同业易管家”进行销售南方梦元短
债债券 C;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杭 E 家平台”进行销售南方梦元短债债券 C。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 C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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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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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
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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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杰
传真:021-63809892
联系人:徐步夷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
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
大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56135799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
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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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鲍佳琪
电话:021-33388378
传真:021-3338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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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 电 话 : 95523 、
网址: www.swhysc.com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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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 服 电 话 : 95523 、
网址: www.swhysc.com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50295432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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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网 址 :
http://www.essence.com.cn/
公司 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初晓
联系电话:021-20328755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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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苏文静
联系电话:010-83252161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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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rsec.com.cn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 服 电 话 : 95579 或 4008-
网址:www.95579.com
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座 1401-1408、1501-15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梦
海大道 5073 号华海金融创
新中心 C 座 16-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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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陆玮璐
联系电话:13901892665
客服电话: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
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郭逸斐
联系电话:0510-82832051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
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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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何雯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联系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
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
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联系人:杨敏珺
联系电话:0871-63582843
客服电话:956060
网 址 :
http://www.hongtastock.com
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电话:021-20515465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郭熠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
网址:www.i618.com.cn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屏路 27 号 1#楼 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
江中心 N1 座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1、0371-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
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杜巧
联系电话:023-67500573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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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明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311-86273126
客服电话: 95363
网址:www.95363.com
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东二路 600 号上海 BFC 外
滩金融中心 N1 栋 7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
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电话:010-59562532
传真:010-5956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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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35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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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
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纪肖峰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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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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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客服电话:95582
网 址 :
https://www.west95582.com
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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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
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君
联系电话:18500852451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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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
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
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
州路 666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280
客 服 电 话 : 95323 ,
网址:http://www.cfsc.com.cn
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
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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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
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周雪飞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
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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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芙蓉西路 62 号开源证
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
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联系人:史蕾
电话:010-67017788-8914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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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
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热
闹路 49 号恒信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宋成
联系人:贾丽媛
电话:024-22955523
传真:024-22955531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
国际中心 25 层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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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6499479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联系人:林涵茜
电话:028-86583006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028-86585518
网址:www.cczq.com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 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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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10-60833079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泉街道湖东路 268 号 6 层(兴
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峰
联系人: 翁慧晶
电话:0591-38117663
传真:0591-38117677
客服电话:95562-5
网 址 :
http://www.xzfutur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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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 镇 明 珠 三 街 1 号 1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 1 号之一 2101-21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智
联系人: 刘梦
电话:0755-23914981
传真:0755-82777490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http://www.htfc.com/
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
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1580194365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公司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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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 址 : 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程艳
电话:(021) 6807 7516
传真:(021) 6859 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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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月蓝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 服 电 话 : 95021 /
网址:www.1234567.com.cn
公司 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A 座 6
层 1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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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3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司 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公 司 网 站 :
www.prolinkfund.com
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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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有限公司 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 魏晨
电话:13260309352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
牛区西宸天街 B 座 12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电话:+86-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 址 :
https://www.puyiw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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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
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传真:010-6518567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有限公司 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
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7 层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1993166779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
中海中心 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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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95305-8
网 址 :
www.huayuanstock.com
公司 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金
泽路 161 号 1 号楼 3 层 309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4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司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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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俊
联系人:邢锦超
电话:021-2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www.wg.com.cn
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
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 址 :
http://www.66liantai.com
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
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
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司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 17 号恒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联系人:禹翠杰
电话: 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 址 :
www.hongdianfund.com
公司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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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传真:010-6267 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
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
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有限公司 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 侯艳红
电话:13910678503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 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
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冯鹏鹏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8层M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朱迪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远 路 34 号 院 6 号 楼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 址 :
https://danjuan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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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联系人: 王宁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 址 :
www.zhengtongfunds.com
公司 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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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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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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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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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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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
际楼层 6 层)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郑经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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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
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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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4008898899
联系人:古和鹏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座 3 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22235518
传真:(0755)22235528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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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吴玲玮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吴玲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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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9]1265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9 年 10 月 14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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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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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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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
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
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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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另有规定的除外;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7 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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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3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30%)=99,700.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 元
申购份额=99,700.90/1.0160=98,130.81 份
(2)C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 =98,425.20 份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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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持有 10 日后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法,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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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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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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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三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停公告。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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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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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短期债券,力争获得长期
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债仅投
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短期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
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
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
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
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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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
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
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
交易。
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
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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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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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 (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1 年以下)指数是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
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短期债券指数,旨在反映短期债券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因此,中债综合(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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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
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含回售权的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行权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益。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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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5,036,976,388.58 99.44
资产支持证 - -
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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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合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 353,639,680.13 8.69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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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净值比例
(元)
(%)
CD143 75
小微债 02 00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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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无。
无。
无。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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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
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
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的处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
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的处罚。除上述证券的发行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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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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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成 14.18% 0.02% 7.82% 0.01% 6.36% 0.01%
立起至今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成 12.61% 0.02% 7.82% 0.01% 4.79% 0.01%
立起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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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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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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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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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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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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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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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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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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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与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与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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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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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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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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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
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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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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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率发生变更;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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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情形时;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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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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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
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
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
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
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
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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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
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
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
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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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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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
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1)市场风险:国债价格的波动将可能影响国债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国债期货合约
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基金资产净值;国债期货与现货合约以及国债期货不同合约之间价格
差的波动可能导致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利方向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国债期货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和
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是指持仓品种变现时由于市
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而造成变现损失的风险;
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指当国债期货业务支付现金的义务大于组合现金头寸而
发生流动性危机的风险。
(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由于发行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由于国债
期货业务持有的合约均为中金所场内交易的标准品种,因此该业务的信用风险较小。
(4)合规性风险:国债期货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可能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
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
定阀值等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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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债期货实物交割风险:国债期货到期时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因此可能存在因实
物交割导致被逼空的风险。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金
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波动而产生风险。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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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
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
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 80%。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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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
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六、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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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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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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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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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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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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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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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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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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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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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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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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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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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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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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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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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与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与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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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债仅投
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短期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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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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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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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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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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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告之日止。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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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172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债仅投
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短期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 10%;
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的,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5)、6)、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
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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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
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
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
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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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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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
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户。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
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
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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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
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
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
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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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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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约定对
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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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4)由
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人计算结果为准。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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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
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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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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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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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 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 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对账单。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情况及对账单。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 可享有如下服务: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国庆节限制大额申购、定投和转 2024-09-20
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中秋节限制大额申购、定投和转 2024-09-05
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中期报告 2024-08-31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4-07-19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端午节限制大额申购、定投和转 2024-05-30
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4-04-22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五一劳动节限制大额申购、定投 2024-04-22
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03-30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清明节限制大额申购、定投和转 2024-03-28
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 2024-03-27
告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4-03-22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 2024-03-21
告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春节限制大额申购、定投和转换 2024-01-31
转入业务的公告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4-01-22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元旦节限制大额申购、定投和转 2023-12-21
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安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2-0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徽商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2-06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蒙商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1-29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3-10-2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9-20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中秋节、国庆节限制大额申购、 2023-09-20
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备查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